在新的美国移民审理标准下,应当如何申请EB-1A?

2024年06月25日

近期有非常多朋友问:以我的条件,能申请美国EB-1A吗?今天就想来跟大家聊一聊,在新的EB-1A审理标准下,我们到底该怎么来申请EB-1A,看看移民局所修改的细则都有哪些利好,相较于旧政有哪些改变。

美国移民审理新标准

在去年9月,美国移民局修改了EB-1A审理标准,在新版的审理标准下,针对申请人的成就有了更为具象化的体现,这也是移民局时隔13年来首次做出的政策指导。

新的审理标准比2010年的申请指南更清晰、透明,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可参考的信息,例如满足相关标准的证明、证据示例。

我们文案、律师团队仔细研究了新版审理标准后,发现其实是更利好那些早期就具有成就的科研人员,尤其是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STEM)领域的专业人才。

当然,并不是说其他申请人在新标准下就没有优势,量化后的指标其实是更有利于各行业的申请人。

对EB-1A有初步了解的朋友都知道,这一项申请属于EB-1人才移民中的第一优先类别,是移民局优先审核的第一梯队,也是所有职业技术移民中排期最短,申请时间最快的项目,对于申请人的要求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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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在以下十条标准中,满足三条或以上即可申请:

  • 具有杰出成就并因此获得国际性或全国性奖项;
  • 本领域重要协会组织的有效会员;
  • 专业成就被行业出版物记载、或被重要媒体报道;
  • 为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内的其他人的工作担任评审;
  • 在科学、学术、艺术等领域內作出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 发表过专业论文、著作或在行业出版物撰写过专业文章;
  • 其作品参加过有影响力的艺术展出;
  • 身为某一知名机构的负责人或重要人物;
  • 在同行业中身处高收入阶层;
  • 在艺术或者商业表演中取得成功。

美国新政下的申请利好

01、适度放宽“奖项”标准

在旧的审理标准中,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国际性、全国性的个人奖项,该奖项是针对申请人在整个行业/领域内的重要奖项,若奖项隶属于特定人群,例如常见的“青年学者”、“潜力人才”、“青年专家”等字眼的奖项,均不被视为该领域的杰出人才,更别说是学术论文奖项,也是不被认可的。

但是在新的审理标准中,移民局放宽了“奖项”标准,比如一些学术奖项,或者是包含有“青少年”、“业余参赛者”等特定人群的获奖名称,例如在体育领域,一些球员初露头角,被颁授“新秀”、“新星”等奖项,也会被移民局考虑在列。

除此之外,如果PHD(博士)的论文获得知名院校所颁授的“最佳论文奖”等与学术相关的奖项,在新的审理标准下也会予以接受!

02、“会员”资格审理放宽

在旧的审理标准中,申请人如果以“协会会员”作为材料去申报,则需要达到非常高的标准。首先申请人本身需要以非常高的成就加入到该协会中,并且该协会组织需要有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判断。且不说申请人是否有高成就,单从协会组织的数量上说,就很少有申请人能够加入到其中。

然而在新的EB-1A审理标准下,移民局会视情况将协会“层级”的会员当作“符合标准”的情况。简单来说,如果在某一协会中,会员有层级分类,申请人属于高层级会员,则有可能被视为“合格”。

03、媒体报道标准放宽

在旧的审理标准中,关于“媒体报道”的标准极为严格,必须是针对申请人本人做出的“专访”类报道才能被认可。

如果按照旧政来审理,又有多少人能符合此项标准呢?那绝对是本领域中的顶尖人才,能够被各媒体所认可。

但是,在新的审理标准下,媒体报道、出版物料可以是申请人的专属报道,认可其为本领域的“领先者”、“顶尖人才”。

或者,在该报道中没有提及申请人,但有足够的证据去说明申请人在该项工作中担任了重要的角色,做了主要工作,也能够视为“符合标准”。

例如,某项生物科技研究在该领域中得到重要突破,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但在该类文章中并未提及有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挖掘出申请人其实在该研究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对该研究成果具有技术贡献,那么该报道则可以作为“媒体报道”去证明申请人的杰出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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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在知名机构担任关键职务

在旧的审理标准中,“曾担任过某一知名机构/组织的领导者或者关键角色”的审核已经有所放宽,即不仅限于机构的主体,例如该机构下的某一个分支、部门主要负责人,也能符合标准。

但是,在实际的申请中,即使申请人是某一知名机构的分支负责人,仍然会被移民官所质疑,进而否认该项标准的证明材料,认定申请人不符合。

在新的审理标准中,移民局落实了该修改条例!举个例子,申请人为某一上市公司的广州分公司的总经理,则也会被视为“领导者”。当然,移民局也做出了澄清,知名机构不一定非得是大的机构,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

其次,对于“关键角色”的解读,移民官会审查申请人在该组织机构中是否做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这并不取决于他担任何种头衔,而是他在这一个“关键角色”中的表现。

例如申请人在公司中的IT部门,研发了具有创新性的智能交互技术,并使得公司获得极高的收益,如果公司中有人可以证明该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属实,则申请人可以被视为“关键角色”。

05、高收入的核定标准

在旧的审理标准中,“同行业中的高收入”指的是来自于已经获得此类工资或者报酬。

在新的审理标准中,“高收入”的核定包括已获得的薪资报酬,也可以是一份显示预期工资/报酬的可信合同或者工作机会,可以证明申请人未来具有能力获得“高收入”。

对于初创企业的企业家或创始人,移民官在评估提交的合同、工作邀请函或其他潜在的证据的可信度时,会考虑该企业已从政府实体、风险投资基金、天使投资者或其他此类资助者那里获得大量资金或服务报酬,以此来证明申请人在未来的变现能力。

总体而言,如果你在自己的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就可以申请EB-1A,目前的政策也非常有利于申请人去递案。如果您对美国EB-1A移民感兴趣,我们鼓励您在空闲时间与欧美通移民的在线顾问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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