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具体情况下特别需要申请美国EAD工卡?
什么具体情况下特别需要申请美国EAD工卡?某些外国公民根据其移民身份被授权在美国工作。虽然他们已经被授权工作,但他们可能需要该特权的证据。
这方面的例子包括受庇护者和难民。其他外国公民在美国境内,但需要申请特别许可来接受就业。例如,调整身份的申请人、DACA、寻求庇护者和某些学生。
一、EAD卡的类别?
EAD有许多细分种类,如何判断工卡属于哪一种呢?
要看EAD卡正面一个以字母开头+数字的组合(例如:C 03 B)。例如:(C03B) 为常规F1 OPT,(C03C) 为STEM F-1学生 OPT。
以下是美国移民局给出的工卡各类别详细说明:
EAD代码 | EAD代码释义 |
A02 | 合法临时居留(移民法第245A条或第210条) |
A03 | 难民 |
A04 | 假释的难民 |
A05 | 政治庇护者 |
A06 |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及其子女(K1或K2签证) |
A07 | N签证及其家属 |
A08 | 密克罗尼西亚、马绍尔群岛或帕劳的公民 |
A09 | K3或K4签证 |
A10 | 获得免驱逐身分的人士 |
A11 | 暂缓强制递解(DED) |
A12 | 临时受保护身份(8 CFR 244.12) |
A13 | 家庭团圆计划(1990年移民法中第301条) |
A14 | 合法移民家庭权益(LIFE)(LIFE的修正案中第1504条) |
A15 | V 签证 |
A16 | T-1签证(人口贩卖受害者) |
A17 | E签证的配偶 |
A18 | L签证的配偶 |
A19 | U-1签证(犯罪受害者) |
A20 | U签证的家属 |
C01 | A-1或A-2签证(外国政府官员)的家属 |
C02 | E-1(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 TECRO(经济文化代表处)的家属 |
C03A | F-1签证OPT前 |
C03B | F-1签证OPT后 |
C03C | F-1签证STEM学生24个月延期 |
C03(ii) | F-1签证合格的国际组织赞助的校外就业 |
C03(iii) | F-1签证由于经济困难在校外就业 |
C04 | G签证(国际组织代表)的家属 |
C05 | J-1签证(交换访问签证)的家属(持J-2签证) |
C06 | M-1签证(度假/非专业的学生签证) |
C07 | NATO签证(北约)的家属 |
C08 | 1995年1月4日之后,申请政治庇护後还在等待中 |
C09 | 申请绿卡後的等候期 |
C10 | 暂缓递解(在1997年4月1日前递交),10年绿卡,NACARA暂缓递解 |
C11 | 出於社会或公共利益考虑而被批准进入美国 |
C12 | E-2签证(CNMI投资者)的配偶 |
C14 | 暂缓递解 |
C16 | 记录(1972年1月1日以来的一直在美) |
C17(i) | B-1签证(非移民的家佣) |
C17(ii) | B-1签证(美国公民暂时在美国工作的家佣) |
C17(iii) | B-1签证(外国航空公司的非移民雇员) |
C18 | 有最後的驱逐令在身但却因种种原因暂时没被驱逐而处於被监控状态的非法移民(ICE报道) |
C19 | 某些可获临时受保护身份的人 (8 CFR 244.5) |
C20 | I-700等待中(移民法第210条) |
C22 | I-687等待中(移民法第245A条) |
C24 | 合法移民家庭权益(LIFE) |
C25 | T签证的家属 |
C31 | 家暴(获批I-360) |
C33 | 梦想生[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s(DACA)] |
虽然EAD工卡细分为许多种类,但特定情况下是无需EAD工卡的,比如H-1B、L-1、O-1等这类工作签证。
二、什么情况不需要申请EAD卡?
也并不是所有外籍人士都需要EAD卡才能在美国合法工作。若符合以下情况,则无需申请 EAD 卡就能在美工作:
1、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或实习生(H-1,H-2A,H-2B,或H-3);
2、持有J-1 身份签证的交换学者;
3、持有 L-1 签证的跨国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4、非移民 F-1 学生签证的在校学生,可通过学生签证进行如下工作:
- 校内兼职工作:只需要学校授权,不需要学校或移民官签字,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20 小时;
- 校外兼职工作/实习:以全职学生身份完成 9-12 个月课程后(不同学校要求不同),可通过提交 CPT 申请来完成。申请人需要提供雇主方证明,等待学校通过申请即可,不需要移民局处理。
5、其他情况:
- 杰出技能人才或者运动员(O-1),及随同人员(O-2);
- E-1 条约贸易商签证和 E-2 条约投资商签证;
- 为外国政府机构工作的外籍政府官员(A-1 or A-2)以及由外籍政府官员雇佣的外籍国雇员(A-3);
- 为外国政府机构工作的过境外国政府官员(C-2 或 C-3);
- 由外国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雇佣的国际组织代表(G-1, G-2, G-3, 或 G-4);
- 为外国新闻代表工作的工作人员(I);
- 通过雇主获得身份的运动员、艺术家或演艺人员(P-1, P-2, or P-3);
- 通过雇主获得身份的国际文化交流访问人员(Q-1);
- 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
注:
拿到工作批准卡(EAD卡)只是代表你有在美国合法工作的权利,并不等于你拥有了在美国合法居留的身份。
只有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和有效签证持有者才能够在美国合法的居留。
有些特殊签证的持有者也是可以合法的居留美国。比如,A19所代表的U-1签证持有者是可以合法的在美国工作和居留;C14所代表的拥有暂缓递解的人(当事人的U签证申请被批准,但需要等待多余的名额)也是可以合法的在美国工作和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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